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77號聲請人 羅大偉
羅晚琳 相對人 張鐵英
張鐵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共同扶養母親 張愛如 …」,又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受扶養權利人張愛如現安置於桃園療養院,故其實際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此有聲請人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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