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宸佑
葉鎧賢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宸佑、葉鎧賢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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