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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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東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東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東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東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6、7、9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8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就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受刑人周東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100年1月1日│100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5號│字第85號│字第42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8號│100年度訴字第258號│100年度訴字第3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58號│100年度訴字第258號│100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4日│100年7月4日│100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23號(編號1至2曾│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58號判│第2066號(編號3至5│││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至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2月13日│100年2月15日│99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424號│毒偵字第424號│505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80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3號│100年度訴字第303號│100年度訴字第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5日│100年6月15日│100年5月1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03號│100年度訴字第303號│100年度訴字第99號││判決├────┼──────────┼──────────┼──────────┤││判決│100年7月18日│100年7月18日│100年6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066號(編號3至5曾│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3號判│第2354號(編號6至7│││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0元折算1日確定)│以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編號1至5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月確定)│││字第8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8日│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505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100年度│字第1207號、100年度│││字第80號│偵字第2185號│偵字第2185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號│100年度訴字第517號│100年度訴字第5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8月23日│100年8月2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號│100年度訴字第517號│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判決├────┼──────────┼──────────┼──────────┤││判決│100年6月20日│100年9月26日│100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068號(編號8至9曾│││第2354號(編號6至7│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判處│││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100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