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怡妏 被告 呂健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3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張德寬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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