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謝美銀 訴訟代理人 謝欽榮 被告 郭順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訴字第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陳報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陳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