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