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63號

聲請人 姚海行

姚海宏

姚海奇

姚益聖

姚宗璇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姚益豪

姚健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695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提出聲請狀上之簽名或蓋章,如係委任姚健純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註明有無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如聲請人在國外,該委任狀應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695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之聲請狀上並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又聲請狀上雖記載姚健純為系爭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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