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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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張俊益 相對人 劉玲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16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並於同日下午6時10分由送達代收人 莊慧渼 領回,有送達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送達登記表在卷為憑,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