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 鄭佳昉 原告 鄭秀溶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黃高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清正 被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訴訟代理人 沈順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