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乙○○上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2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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