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劉醇隆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謝雁琴
謝劭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51
6建號建物,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年12月4日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被告謝劭威應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之民事訴訟,係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91號原告請求被告謝雁琴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此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支付命令及民事聲明異議狀等件影本在卷可證,而上開事件目前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