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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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馬里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志銘 被告雲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威漢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丁于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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