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呂名憲 債務人 賴明雄 債務人 邱雪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賴明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明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雪萍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明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賴明雄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雪萍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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