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林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告 趙玉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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