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黃憲志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蕭演隆 被告松葉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演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