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劉燕宗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究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以上更正後聲請狀繕本7份,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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