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3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吳瓊城 債務人YUHYOWMARINE(VANUATU)CO.,LTD兼法定代理 陳昭廷 人債務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金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幣貳億貳仟貳佰伍拾玖萬參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日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56,000,000元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2.119%暨自113年5月2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166,593,600元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2.027%暨自113年5月2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