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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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李傳永
巷3號7樓被告 朱延齡
現於苗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1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