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聲請人 楊喻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程偉勝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8年10月4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票據號碼AC00000000號之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揆諸首開說明,此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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