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原告 陳謙羨
陳謙源 陳美嬌 陳美清 陳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孺雅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尚琪 律師被告 陳謙益 (CHINHIMYEIK及CHINHIMVEIK)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謙益(UMaungGyi)」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謙益(CHINHIMYEIK及CHINHIMVEIK)」。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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