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崇平選任辯護人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張家訓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崇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連崇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犯案後旋即搭機前往大陸地區,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
101年12月25日起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3月6日訊問被告,並各聽取檢察官與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危害顯著,且被告於犯案前即透過不知情之 黃梅花 代訂前往大陸地區之機票,犯案後並旋即搭機前往大陸地區藏匿,有逃亡之事實,本案雖已進入審理程序,惟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2年
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