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調字第156號聲請人 陳一凡 相對人 林繼鴻 相對人 黃聖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區○○街○號、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2,交通事故發生地則在新北市○○區○○○○道路往八里方向15.7K處,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均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