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34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
游豐維 被告 林岑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七八、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五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