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37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科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台端請求計息之本金新台幣76,545元何以超逾本件借款本金新台幣70,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