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610號聲請人 魏忠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嘉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更正利息週年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其約定無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