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54號原告 黃惠香 被告 劉佳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中段請求被告撤除具有原告之影片,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公開發文道歉,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收裁判費3,
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3,000元=7,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