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潘福男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 蕭素吟 訴訟代理人 黃迦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 李俊霖 法官辦理,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李俊霖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楊捷羽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