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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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促字第569號債權人東方新都六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淇嘉 債務人 蘇閩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4,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按各筆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因並未釋明請求之依據,僅准自催告期滿翌日起計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