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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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39號聲請人即被告 向善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易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善麟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現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之公司宿舍,致未收到開庭通知而遭羈押,現期能以交付保證金方式代羈押之執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
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被告向善麟因侵占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侵占犯行,然本件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經多次通緝始到案,認其有逃避刑事追訴之傾向,審酌全案情節,認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本案後續之審判,而於113年6月25日諭知羈押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18號侵占罪案卷可憑。
四、茲審酌本案已辯論終結之審理進度,暨被告之涉案情節,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復依被告所犯罪名、家庭狀況及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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