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原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KONGKUOKPING(中文姓名: 江國平
UHUNGHOON(中文姓名: 余訓鳳 )被告 李佩榛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鄭筑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