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睿騰 (原名: 蔡沅漳 、 蔡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零伍拾元,及其中玖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萬參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