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8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851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吳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按日計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捌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按日計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按日計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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