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國莊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