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730號上訴人 吳景陞 即被告 吳壬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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