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877號聲請人 林芊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信雄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2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信雄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