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債務人 吳曉菁 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3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3之財產種類、財產內容、處分方法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
附表: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處分方法備考(新臺幣)3汽車車號:0000-00號福特六和汽車(出廠年月:96年1月)由債務人提出8,000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