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世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世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世誌因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共3年10月,於民國110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游世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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