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945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張沛綾 債務人 林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二)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39,400元96年7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83,250元98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