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2月7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偵查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99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經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