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川水 被告 林春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