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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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沙秩易字第6號
聲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
務警察所於98年2月4日以中港警刑字第0980001126號處分書裁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執行通
知單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二千元,本院認以九百元折算一日為適當,不滿一日之零數
不計,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二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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