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祚富 被告 陳奕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陳金虎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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