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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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維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107年11月19日」、「107年11月20日」,應更正為「106年11月19日」、「106年11月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