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原告 胡忠義 被告 丁德吾 送達代收人 江百易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德吾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胡忠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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