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施月琴
黃玉楓選任辯護人陳炳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玲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施月琴
黃玉楓選任辯護人陳炳彰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