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賴維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628,779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761,803元,及自108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8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164,416元,及自108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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