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 蕭振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其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關於取得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為何?(如借貸、買賣或其他)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炳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 蕭振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其與相對人葦創實業有限公司關於取得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為何?(如借貸、買賣或其他)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