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7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四號),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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