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稅簡字第7號原告社團法人台灣環境資訊協會代表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蘇家宏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劉文琳
郭建宏 嚴馥妤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111年度稅簡字第8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受理111年度稅簡字第8號所得稅事件(因行政訴訟法新制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施行,而移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稅簡字第7號審理),因原告不服被告就其申請免納所得稅之免扣繳證明為否准處分,另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因前開事件為本件行政訴訟爭執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該法院於111年9月29日裁定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7月18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