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稅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稅簡更一字第3號原告 曾繁祺 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姚世昌 訴訟代理人 曾韻蓉
參加人 邱品涵
參加人 李室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9日下午14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法官唐一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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